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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2 | 吉林龙湾火山湖中出现“怪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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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怪物 

    在“人畜禁入”的国家级森林保护区核心区“小龙湾”湖面湖边发现了一群不明兽类,说它们是不明兽类是因为 这是在国家级森林保护区核心区“人畜禁入”的地方发现的生物,肯定不是人 也不是畜生……,如图所示。我等有幸拍到了这群不明生物!

按理说,应该属于奇闻!但没人觉得惊奇!!!

-------最后研究发现,这群不明生物原来是在此钓鱼的人类,属于高级动物,而且是森林保护区保护局的高级干部(王局长和区里下来的刘什么专员)!上班时间,集体开警车,着警装,砍树,撒网,钓鱼……知法犯法,监守自盗。而且这龙湾水面是当地村民承包的养殖鱼塘。

一,湖边仅剩的几棵大白桦树被砍倒湖中,以便干部们站到上面将钩甩的更远一点。

二,养殖村民劝阻,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们不钓你养的鱼,我们钓野生的……?”

三,此次垂钓遭到劝阻不爽,开始对承包者报复,1,大白天下挂子起鱼,询问,回答是不是他们下的,他们帮着给起出来,然后大摇大摆地拎着一袋子鱼就走了。村民不敢阻拦。

四,以药鼠和药牛为由,在湖边和船里大量撒毒药(湖内不知道抛洒没有),药死鱼虾无数……!(如照片)

五,以维护保护区为由,强行拆除养殖区入口的门(和村民承包拒绝垂钓的声明!)(如照片)

六,“拆”了后,没有“除”。扔的砖瓦边地!(如照片)

七,将入口土崖炸塌以阻碍养殖村民进出。

八,要求强行拆除承包者的帐篷,负责跨区执行的迟所长说:“你别怪我们,这都是我们局长的意思,你要是搞定了我们局长,你盖楼我们也不管呐……”。

九,我亲眼见到作为管理者们(现任金川林场厂长李树友、林场派出所所长等)合股经营的林蛙养殖(基本全部野生,据说也要国务院批准吧)人员又挖坑又建房的(有照片),还放了一群猎犬保护他们用油锯砍伐,在林间公路上私设大铁门,关起门来用无牌的大汽车装载非法的伐木(前金川林场于厂长),而大铁门的钥匙除了他们自己有之外,就只有当地的一个社会人儿有,以便于他出入此处钓鱼……,

我用我存在的价值担保,这一切都是真的......如有半点虚假,天打雷劈。

 

事件背景介绍:

(一)吉林龙湾群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吉林省辉南县境内,长白山脉的西麓,属长白山系龙岗山脉中段,公园由 “ 七湾、一瀑、两顶 ” 十大景区组成,即大龙湾、二龙湾、小龙湾、三角龙湾、东龙湾、南龙湾、旱龙湾、吊水壶瀑布、金龙顶子山和四方顶子山。1992 年被林业部批准为“三角龙湾国家级森林公园” ,1999 年,更名为“吉林龙湾群国家森林公园”

龙湾公园门户网www.longwan.cc/jianjie.asp

(二)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吉林省长白山北麓龙岗山脉中段,通化市(地区)辉南县境内,保护区于 2003 年 6 月 6 日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怎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村民集体所有的养殖鱼塘极其附属土地,同时是被宣传的国家

森林公园,又同时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畜禁入”的核心区呢?

小龙湾所有权及使用权属于地方集体这是从来没有争议的事情,集体所有和利用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而地方集体也没被征求过相关意见,更没在什么文书或合同上签署过同意转让的签字!

 

第一错:

如果网上所写不是欺骗,也就是说,小龙湾确实被包括在国家森林公园内,那么,国家森林公园在审批时一定以欺骗手段掩盖了申请范围的权属争议!获得审批。因为根据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条……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四)款: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且无权属争议,是指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即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和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也就是说,省林业厅解释的“是通化地区某领导代为表态的……”是不符合相关法律的。 

那么集体土地被划入国有林地保护区(未经告之、协调和征取意见),这属于什么行政行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5款……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二错:

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范围内,不得再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确有必要的,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建立。

确有必要?什么必要?没有得到解释!——娶她不得就将她打入冷宫 呵呵!真有办法。不起眼的“南龙湾”“二龙湾”“小龙湾”等森经局还来不急开发或者无所有权无使用权的 属于地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地域被野蛮地不知不觉地划成了“人畜禁入”的核心区。而核心区已划分多年了,只在得知地方集体签署了长期承包租赁合同之后才标示出来……!如果其他龙湾私人开发就会影响森经局已开发的三角龙湾和大龙湾的生意!而他自己又无权开发!这才是问题的本质!

 

一错再错

在查询保护区图中,小龙湾确实被包括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那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审批时一定时没有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没有依法举行重大关系人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以欺骗或者非法手段掩盖了权属争议!(其实没有争议,就是农民集体所有)获得行政审批。

 

“小龙湾”仅仅是其中之一,据笔者现在所知有5000多亩良田,和几百户村民都被偷偷的莫名其妙地划在了“人畜禁入”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里。没有被要求听证,没有被告之,没有征求意见或者或以某种方式的合作和补偿取得了集体产权者的同意——野蛮地 赖去!与抢夺无异!有区别——更加卑劣 无耻!

 

希望 广为传播,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根据客观事实依法给予这一地区重新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审定和行政许可。解决现在的荒唐矛盾!

 

方法建议:客观核查,依法重新履行法定程序审批“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够格批,不够格就不批!

然后在把这些败坏人民公仆形象的大小官员依法查办!对自然破坏力最强的就是这部分人。被地方喻为“四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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